北京德恒与山东德衡陷商标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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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法庭审查及合议庭合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当庭宣判: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德恒与山东德衡的商标权之争,因双方在历史上曾经存在关联企业的渊源,后来双方各自独立发展,相关商标权益的确定将对二者之间持续多年的多起行政、民事纠纷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因而较受社会关注。
事件起因应回溯到2013年2月,北京德恒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山东德衡为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其诉称山东德衡1996年4月1日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德恒及图”商标应属于北京德恒,山东德衡构成侵权。
北京德恒陆续针对山东德衡一系列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撤三、商标无效等商标确权案件,据统计双方互相提起的这些案件有32件(商标侵权诉讼一审6件,二审6件,再审1件,商标异议6件,异议复审6件,行政诉讼5件、商标撤三申请3件、商标无效1件)。
山东德衡针锋相对,除了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外,还依据其享有的多个商标权起诉北京德恒商标侵权,意图在于让北京德恒对其中英文字号进行规范性使用,不得单独和突出使用,从而避免客户混淆,一时烽烟四起!
最后这起商标确权案件法院判决:商标侵权案件因北京德恒将宣传册的制作和出具推给了其下属的北京德恒律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现有判决认定该知识产权公司构成侵权而北京德恒并不构成侵权。
其中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涉及北京德恒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山东德衡的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简称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的裁定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北京德恒诉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应予撤销。因此,北京德恒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8年8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简称北京德恒)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简称山东德衡)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山东德衡在2011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内对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在“法律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这一问题展开激励辩论。
原告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第三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时间也没有看到完整的商标图样。而且大部分证据当中都没有出现第三人的合法名称。
被告认为,考虑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体的表现形式,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主要考虑证明著名商标证书是作为主要证据。名片和信笺等证据虽然没有显示时间,但是作为辅助的证据是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人表示,涉案商标为服务商标,其一直在服务和办公中有使用。而该商标于2014年12月18日续展的时候已经对是否连续三年使用进行了审查。
被告向法庭提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169号行政判决书作为参考。第三人庭前提交了有关2012年涉案商标撤三申请等相关使用证据,对此原告认为并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原告和第三人之间还存在分歧。
最终原告认为,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第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商标都具有识别作用,虽然其大部分服务型的商标可能与字号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法律是不禁止的。
经法庭审查及合议庭合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当庭宣判: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除北京总部外,还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设立了二十五个国内分所,在纽约、海牙、巴黎等地建立了五个国外分支与一百五十家合作机构,凭借多种语言优势、信息资源和现代化办公手段,可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DEHENGLAWFIRM)创建于1993年12月,是德衡律师集团的发源地,其总所坐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截止2015年1月,德衡律师集团有律师员工600余名,其中山东德衡律师员工300余名;在北京、济南、枣庄、德州、济宁、东营、胶州、青岛西海岸、青岛高新区设有直属执业机构,在上海、深圳、太原、南京、郑州、邯郸、杭州和海口有德衡律师集团下属一体化管理的分支机构,并在首尔、柏林、华盛顿、伦敦、多伦多、莫斯科、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北等设有境外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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