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巨头对“零度”商标之争发回TTAB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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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该问题发回至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TrademarkTrialandAppealBoard,“TTAB”)重审,法院认为TTAB在最初解决该问题时既使用了错误的法律框架。
Coca-ColaCo.(简称“Coca-Cola”)欲将“零度(Zero)”名称作为其品牌一部分进行注册,由此引起RoyalCrownCompany,Inc.和DrPepper/SevenUp,Inc.(简称“RoyalCrown”)产生与其就该注册名称长达十几年之久的争议。RoyalCrown与Coca-Cola均在饮料市场中竞争,并且双方都使用“零度(Zero)”名称与旗下多种饮料产品联系在一起。例如,RoyalCrown使用DIETRITEPUREZERO与其商标联系;Coca-Cola使用COCA-COLAZERO和SPRITEZERO与其商标联系。在实践中,两家公司的商标均与最低或无卡路里饮料一起使用。俩家公司均对各自的“零度(Zero)”品牌饮料产品递交了美国联邦商标申请。RoyalCrown在申请中放弃对“零度(Zero)”名称的权利(注:签署免责声明并不意味着移除标记中的主题,而仅是商标权人对这一主题不主张拥有排他权的声明。)Coca-Cola在申请中没有放弃对“零度(Zero)”名称的权利,相反,其递交了该名称获得显著性(Distinctiveness)的声明,并得到USPTO认可。
拓展:15U.S.C.§1052(f)商标获得显著性(Distinctiveness)或第二含义(SecondaryMeaning)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识名称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inherentlydistinctive),如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mark,指仅仅描述了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成份等特点的商标)、地名商标(geographicmark)和姓氏商标(familynames,surname),该类商标只有在商标权人证明其商标在商业上已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方可获得在主注册簿(PrincipalRegister)上的注册。
自2007年起,RoyalCrown对Coca-Cola含有“零度(Zero)”构词要素的19项申请提出异议(Oppositions),辩称当“零度(Zero)”一词的使用与Coca-Cola产品相联系时,该词仅具有描述性(Merelydescriptive)或是通用名称(Generic)。RoyalCrown要求Coca-Cola必须放弃该词的排他权,整体与Coca-Cola商标分离。多项异议被合并后,TTAB对RoyalCrown的异议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相关部分中,TTAB认为RoyalCrown并未证实普通消费者在主要使用或理解“零度(Zero)”一词时会联系到商品种类中的软饮料、运动饮料或能量饮料,反而仅与Coca-Cola的ZERO系列饮料进行联系,因此这一词语并非通用名称。TTAB进一步认为Coca-Cola证实了当描述性词汇“零度(Zero)”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用于软饮料、糖浆、浓缩液和制作软饮料的粉末时,该描述性词汇获得了显著性。基于此TTAB驳回了RoyalCrown对Coca-Cola申请的异议。
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TTAB的驳回裁决,法院认为TTAB在制定“通用性商标测试(Testforgenericness)”的构架中出现错误,未能确定Coca-Cola的“零度(Zero)”一词是否具有高度描述性(Highlydescriptive)。特别是,联邦巡回法院发现TTAB在评估“零度(Zero)”名称的通用性时提出了错误的问题,TTAB未能考虑到如果相关公众理解一个词语指的是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关键要素(Keyaspect),这个词语对于该种类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是通用性名称。联邦巡回法院进一步解释:如果公众对“零度(Zero)”一词的理解是当其与指定饮料名称结合时,指一种具有特定特征的子类别(Sub-group)或饮料类型,这足以使该词成为通用性名称。法院还提示TTAB没有考虑到相关消费者是否会将“零度(Zero)”一词视为软饮料、运动饮料或能量饮料子类别的通用性名称。发回重审中,联邦巡回法院指示TTAB检测:“零度(Zero)”一词是否因其指向至少一个子类别或类型饮料的关键要素而成为通用性名称。
在评论联邦巡回法院的意见时,ThomasJ.McCarthy教授指出法院可能曲解了“兰哈姆法案(theLanhamAct)”所定义的通用性测试。例如,兰哈姆法案规定用于决定一项注册商标是否成为通用性商标的测试为:“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注册商标的首要意义(Primarysignificance)……变成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性名称或与之相关的使用”15U.S.C.§1064(3)。值得注意的是,兰哈姆法案并不考虑商标是否指向产品或服务的“关键要素”,法案只是检测商标的首要意义是否为产品或服务的通用性名称。对通用性商标名称测试进行扩大,联邦巡回法院显然模糊了通用性名称和描述性名称的界限。如果一项名称描述了成分、质量、性质、功能、特征、目的或其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该名称则被考虑为仅具有描述性,TMEP1209.01(b)。联邦巡回法院对“零度(Zero)”的通用性测试,既“指向产品的关键要素”与描述性商标测试中的“描述质量/特征等”非常接近。因此,法院这一决定可能造成商标权人及法院更难对描述性名称和通用性名称进行区分。
描述性名称和通用性名称间的区别在商标法中至关重要。一名标识所有人在展示描述性名称获得显著性后是可能获得商标权的,但通用性名称无法获得显著性。潜在地扩大通用性名称的目录,对于获得显著性的描述性名称而言,联邦巡回法院的做法会对其商标权造成危害。
联邦巡回法院还发现TTAB在分析“零度(Zero)”一词的描述性时出现错误。虽然TTAB确实陈述了普遍的观点,既高度的描述性要求更多实质证明其获得显著性,法院指责TTAB没有就“零度(Zero)”一词的描述程度做出正式调查,并且没有通过“严格角度(Exactinglens)”来评估Coca-Cola的证据。法院撤销了TTAB关于“零度(Zero)”获得显著性的裁决,法院解释TTAB必须对“名称的描述程度作出调查,在“通用性”至“仅具有描述性”的范围内,并且必须解释是如何评估证据记录以得出结论的。”商标从业者在寻求确立高度描述性名称已获得显著性时,应注意联邦巡回法院的“严格角度”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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