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驰名商标获得企业政府最高奖励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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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等,不仅擦亮了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还会获得来自政府的重金奖励。8月14日,《惠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奖励》称,名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即当年的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新获评的名牌。
《奖励》称,为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惠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经信局结合惠州实际,牵头起草了这一办法。奖励的范围为,只要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或组织,只要其或其产品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以下统称名牌)一种或以上,就拟给予奖励。—商标转让网
其中,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计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获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及优质品牌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计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获评地理标志产品的,对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协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新获评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商标转让网
《奖励》还规定,如果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或以上名牌称号的,只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作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如果企业已享受奖励资金,在以后年度再获评同类奖励级别或较低奖励级别名牌认定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但同一企业同一名牌再获评高级别称号,可再次享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额度应扣除原获得的奖励资金。
   同时已经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在获奖名牌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或复评的,只予通报表彰,不再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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