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N”商标类似争议案三次诉讼终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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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TEN”商标类似商品争议案,经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次提诉讼,在最后一次时得到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TEN”商标在两者的使用上的确是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可近似的商标,判决撤消了前两个裁定,要求重新作出新的裁定。
据悉,“ATEN”商标是由自然人赖福德于2003年6月5日申请注册,并于2004年7月13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中的电池充电器上。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2月3日称赖福德申请注册“ATEN”商标该商标是自己先使用的,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脑、计算机等商品上,赖福德这次申请属于是恶意抢注的行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赖福德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评委裁定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都认为,虽然这两者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但在指定的使用商品销售渠道与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不能认定为类似商品。宏正公司对这两的裁定不服,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审理认为,两者的商标分别使用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电脑、计算机商品虽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但电脑和计算机的与充电电池通常是配套使用的,两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所以,这两者在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此,要求一审判决及商评委撤销被诉的裁定,并作出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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