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法院6月30日审结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两名被告人终究为自己的投机取巧付出了代价。
据悉,李某(另案处理)2014年3月份通过QQ发给被告人高某商标标识图片,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桐城市新渡镇找到被告人杨某,在未提交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帮其制造某标识五万个,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6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高某又用同样的方法找被告人杨某制造某标识五万个,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5500元。2014年8月份,李某将某标识样本邮寄给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高某又用同样的方法找到被告人杨某为其制造某标识三万个,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2250元。2014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又用同样的方法找到被告人杨某为其制造某标识五万个,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3750元。被告人高某将这些非法制造的标识销售给李某,非法获利13700元。
桐城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杨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擅自伪造、销售伪造的标识,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标识罪。两被告人非法制造并销售标识的数量为18万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结合两被告人的坦白、退赃情节,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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