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蔡林记”未经商标授权许可擅自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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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蔡林记”未经商标授权许可擅自商标转让

  据了解,原告姚忠堤、张经纬、方艳萍、彭开基诉称,4人是第一被告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的股东,分别持有热干面馆3.3%的股权。2008年蔡林记公司成立后,一直以“蔡林记热干面传承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声称持有“蔡林记”的注册商标。经调查核实,双方于2008年8月10日,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授权书》,授权蔡林记公司使用“蔡林记”商标和字号。2009年3月2日,热干面馆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025560号的蔡林记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蔡林记公司。

  原告诉称,热干面馆这些行为均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擅自授权、转让等行为已侵害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授权书》及转让协议无效,蔡林记公司停止使用含“蔡林记”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将“蔡林记”注册商标返还热干面馆,将涉及该字样的注册商标撤销或转让给热干面馆。

  2003年5月,热干面馆由于经营地点拆迁,采取了货币安置方式。经全体职工股东商议后,包括4原告在内的22人决定退股,并与热干面馆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因热干面馆托管着上百名退休、内养职工,所以企业不能解散,留守了部分职工股东,其后陆续办理退股。

  蔡林记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通过有偿受让方式,依法合规获得“蔡林记”商标注册权证的。蔡林记公司与4原告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当初的授权申办注册公司及所进行的“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都是和热干面馆法人依法合规进行的,故本案原告所提诉讼不成立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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