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苹果”获地理标志商标,发布品牌商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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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苹果”获地理标志商标,发布品牌商标公告

  据悉,2010年“昭通苹果”获得国家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保护,2016年“昭通苹果”入选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十大苹果公用品牌。据悉,云南昭通市政府已经规划把昭通苹果作为一个特色产业大力发展,着力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走高质量的发展之路,力争在三到五年的时间,发展到百万亩的果园,让一百万亩苹果包围昭通这个一百万人口的城市,实现“城在园中,园在城中”的产城融合格局,打造“半城苹果满城香”的昭通城市名片。

  昭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昭通苹果”品牌形象的告知书

  公告书具体如下:

  广大苹果生产经营者:

  昭通苹果产业是我市农业、商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昭通苹果”品牌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昭通区域形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昭通苹果”品牌形象,促进昭通苹果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当前苹果生产经营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昭通苹果”已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广大苹果生产经营者可向“昭通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昭通市苹果产业发展协会)提出申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使用“昭通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可向“昭通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依法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许可后,可以依法在产品包装上联合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及自有商标。

  二、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侵权赔偿或因违法宣传被查处的情形发生。

  目前多发易发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1.未经许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2.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包装装潢;3.经营苹果(普通食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4.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最佳”、“最好”等绝对化用语;5.在广告宣传或产品包装上使用“野生、纯天然”等涉嫌虚假内容。

  三、《电子商务法》已正式实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倡导正面宣传,共同打造区域品牌。在面向全国、面向社会的网络推介、电商销售活动中,大量商家把“昭通丑苹果”等言辞作为“吸睛点”乱用、滥用,不利于“昭通苹果”优质果品品牌形象打造,不利于昭通苹果产业长远发展。建议在宣传推介活动中,以“昭通苹果”区域品牌为核心,共举一杆旗,同打一张牌,以品牌联合抱团发展,促进“昭通苹果”品牌形象、品牌价值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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