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七色狼”酒类商品商标不构成近似侵权
据悉,服装厂商“七匹狼”发现四川有个“七色狼”商标,向*商评委申请撤销未果,诉至法院。日前,一中院一审驳回“七匹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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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四川一酿酒厂申请“七色狼”商标用于酒类商品。商标注册后,服装厂商“七匹狼”提出撤销申请。今年6月,商评委维持“七色狼”商标注册。
“七匹狼”起诉*商评委称,“七色狼”商标与其首尾字相同,且可以理解为“七匹有色彩的狼”,实质含义*是“七匹狼”。“七色狼”商标损害了其形象,因为看到“七色狼”时,反应即为“色狼”。
商评委称,“七匹狼”被认定为*的时间晚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日3年多,两个商标在外观、读音和含义方面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七匹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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