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金明珠”予以无效宣告被商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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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金明珠”予以无效宣告被商标撤销

  据悉,广东省东莞金名珠公司与深圳金明珠公司关于14类的“金明珠世家”商标两者的纠纷可谓旷日持久,这次的商标纠纷主要起源股权变动引起的商标纠纷。这次商标纠纷也长达3年的商标纷争。而这个14类的“金明珠世家”到时归属于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次的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东莞金名珠公司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这次纠纷的来源是股权变动后的商标纠纷,王某于1998年3月17日注册成立了东莞市明珠珠宝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明珠公司),并于2004年与自然人叶某成立了深圳金明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之后,王某与叶某先后将其所持有的深圳金明珠公司股份全部转出。在王某的股权转让行为中,并未就深圳金明珠公司涉及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作出特别约定或者保留,叶某将股权转让予现深圳金明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等三人时,明确处于申请注册阶段的“金明珠”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归深圳金明珠公司所有。

  退出深圳金明珠公司后,王某于2007年注册成立了东莞金名珠公司(叶某为股东之一),主要经营加工、销售珠宝、玉石首饰、工艺品业务。同时东莞金名珠公司也申请注册了“金明珠”商标、“JMZ及图”商标、“JMZ及图”商标、“金名珠珠宝”商标、“金名珠”商标等商标,这些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14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

  而14类的“金明珠世家”商标是深圳金明珠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银饰品、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等第14类商品上。

  2015年1月15日,东莞金名珠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东莞金名珠公司在珠宝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金明珠”“金名珠”是其独创的商号和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形成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犯了东莞金名珠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对东莞金名珠公司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等三人、叶某与深圳金明珠公司形成代表关系,存在关联关系,并且深圳金明珠公司的行为与叶某、杨某等人具有主观谋和,而东莞金名珠公司在先使用了与诉争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其在未获得东莞金名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深圳金明珠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金明珠公司成立在先,基于正常的股权转让行为实现股东变化后,将与公司核心字号近似的“金明珠世家”申请注册商标,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与东莞金名珠公司均不服一审,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关于14类的“金明珠世家”商标的二审结果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东莞金名珠公司已经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金明珠”“金名珠”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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