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遭商标驳回 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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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嵩山少林寺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1210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一案。
案件原告因第4224993号“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被告申请复审。被告复审认为,历史上的“少林藥局”最初由治疗各病秘方百余方,其一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后由于兵火战乱,“少林藥局”事务屡有断续。申请商标由汉字“少林藥局”、“始创于公元1217年”和外文“SHAOLIN MEDICIEN”组成,其中,“少林藥局”为显著识别标识。因“少林藥局”的历史沿革及影响,以此作商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外,因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药王”等商标获准注册,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为此,被告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起诉称,首先申请商标的文字组合本身在汉语中无确定含义,仅指原告“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其已使用700多年历史,已经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其它主体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注册在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当其不与指定商品相联系时,人们会想到“少林药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而其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时,会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次,原告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不会有不良影响,即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药效,也不属于不良影响,而人们会想到茶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最后原告还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虽具个案性,但应依法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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