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UL”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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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UL”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据悉,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619071号UL商标(简称诉争商标)。2013年6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足球鞋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

  据了解,2014年4月11日,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迅销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三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囤积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2000余件,还通过商标转让、恶意诉讼等手段实现商标牟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地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遏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凡是具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及大量注册在先知名度较高或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情形。

  案例十二: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关于第9924701号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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