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商标侵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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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代,注册商标激增,商标侵权行为也呈现多样化、立体化特征,此类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往往通过事先谋划登记正规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获得具有“合法外衣”的企业字号和商标,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则通过变形使用、超范围使用、组合使用等一系列“手法”行侵权之实。“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案便是一件侵权人使用了多样化、立体化手段进行侵权的典型案件。
    日前,“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民终126号终审判决,生效判决认定商标标识构成对“中国黄金”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同时认定被告对“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及“中国黄金投资公司”名称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案情介绍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2006年5月22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第14类“贵金属锭、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5366859号及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2011年3月7日上述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图样如下:
    “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由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品牌运营及产品运营,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和良好经营,目前,“中国黄金”品牌在全国的投资金条及黄金珠宝营销网点达2300余家,遍布全国大中城市,已成长为我国黄金饰品行业的知名品牌。
    资兴市某金行从事黄金饰品经营,其在店铺招牌、店内形象墙、店内宣传画、商品保证单等载体上使用了商标标识;其在店面玻璃门腰带处使用了“中国黄金投资公司”名称;其在产品标签使用了“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针对资兴市某金行的侵权行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积极的提起了诉讼进行维权。
    资兴市某金行抗辩称:其使用的商标图形系注册商标,而“中国黄金珠宝”属于通用性、描述性词汇,其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意在于表达店中所销售的是产地来源于中国的黄金和珠宝类产品,属于对于上述词语在通用含义范围内的正当性描述使用,故而商标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资兴市某金行亦不认可其使用“中国黄金投资公司”及“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南郴州中院经一审审理后判决认定资兴市某金行未规范使用“”标识构成对“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认定资兴市某金行使用“中国黄金投资公司”及“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资兴市某金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在国内销售产自于国内的商品时,特别强调中国不符合商业惯例,资兴市某金行将“中国”与“黄金珠宝”组合成“中国黄金珠宝”使用,并非对国家名称、商品名称的规范性使用,而是意在攀附“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商誉,且资兴市某金行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系相关主体为规避我国大陆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制度而在香港登记取得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中国黄金”字号及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商标侵权手段分析之:——以“貌似”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来掩盖“傍名牌”的非法目的
    “貌似”使用注册商标,实则以注册商标为“工具”进行变形、组合来达到侵权目的,此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背后则折射出当前一些经营者具有“千方百计”的摹仿他人知名商业标识的偏好,如在商业经营中往往选择与知名度、美誉度较高的商业标识相贴近的标识进行经营,以起到搭便车、傍名牌、鱼目混珠的效果,此类商标侵权行为常常举着“注册商标”的大旗,宣称自身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即使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某一部分也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以“注册商标”的称谓来“迷惑”消费者并误导、阻滞工商机关的侵权调查或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因此,此类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所造成的侵害性更甚,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周期亦相应增加。
    前述“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一案中,商标系由注册地址位于香港的“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4类的“贵金属锭、首饰金”等商品上,并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之后该香港企业许可资兴市某金行使用其“商标,但是,资兴市某金行在实际的商业经营中并未单独使用商标,而是千方百计的刻意将图形与“中国黄金珠宝”文字组合成新的标识进行使用,其放弃单独使用图形商标,而在商业经营场合使用该商标,意图达到的效果显然系“期望”消费者用“中国黄金”或“中国黄金珠宝”呼叫、识别其黄金首饰店铺,致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最终达到其商标侵权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曾指出,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而本案中侵权商标与“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高度近似,涉案标识的使用显然亦极大的背离了“划清商业标识之间边界”的商标权保护政策,一审及二审法院对其商标侵权行为的制止是及时和正确的。
    第三、商标侵权手段分析之:——试图以香港公司的登记形式掩盖其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黄金投资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和目的
    我国对于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具有相对成熟的体系,对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登记更加具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而香港等(境外)地区的公司登记注册制度较为宽松,部分不法经营者明知在中国大陆不可能登记注册含有“中国黄金”字号的企业名称,但其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通过在香港(境外)注册登记“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然后再授权其所控制的境内企业使用境外企业名称的方式,以规避我国对企业注册的审查,从而间接达到其擅自使用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知名“中国黄金”企业字号的目的,“诱导”相关公众在商品的消费选择中产生误认,尽管被告资兴市某金行表面上是使用了在香港具有合法登记形式的“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但其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被告资兴市某金行在商业经营中于店面玻璃门腰带处所使用的“中国黄金投资公司”更是连香港公司的登记形式都不存在,其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更加显而易见。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如若知识产权不能予以良善的保护,如若“搭车”及“模仿”等窃取他人知识成果的行为盛行,那么在敏锐的市场环境下,整个社会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无疑是对民族竞争力的损耗,故而,创新者的热情需要呵护,创新者的辛勤成果亦需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亦需要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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