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案|查获“天天渔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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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被告单位天天渔港成立于199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在2011年陈某开始向天天渔港供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2012年12月,经陈某某接洽后,陈某开始向天天渔港供应茅台酒。截至2013年7月案发前,陈某多次以低价从秦大华(在逃)处购买了100余件(每件12瓶)假冒茅台商标的白酒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供应给天天渔港。期间,陈某某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某银行卡转账106.6万元,截至案发尚有3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
    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被告单位天天渔港、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单位天天渔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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