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007”为何不能作为商标?最高法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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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企业为什么不能用“邦德007”作为商标?“功夫熊猫”、“孙悟空”等形象又能否得到合法保护?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予以回答。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电影、动画中的角色名称或形象被企业注册为商标的案例不少。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 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定是,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并以此为由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或者说里面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规定的权利给予一个具体化保护,能够把角色名称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把它进行覆盖,是这个司法解释非常重要的亮点。”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孙悟空的形象,还有邦德007、哈利波特、喜羊羊,这些知名度比较高的,其实这些涉及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里谈到的在先权益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王闯解释说,“但是这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如果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我们把这作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王闯表示,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据了解,今日公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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