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侵权打假案件看商标法规定的赔偿力度
商标侵权 商标注册 浏览

据了解,2016年5月,消费者纪万良购买了5盒山东滕州市聚泰食品公司生产的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六个核桃”商标的“六个核桃饼干”,随后向山东枣庄工商局举报。7月8日,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聚泰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2000元。

  2017年6月,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决定起诉聚泰食品公司,并委托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2018年7月5日,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向山东枣庄市中级法院递交起诉书。7月6日,枣庄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2018年8月27日,养元智汇饮品公司与聚泰食品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乙方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甲方进行赔偿。因甲方关于‘六个核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为4000元/批次,本案中乙方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故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应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2倍确定后再计算2倍,即4000×2×2=16000元。”

  2018年8月29日,枣庄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

  据介绍,聚泰食品公司之所以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是因为此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饼干的包装箱上使用了与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六个核桃”相同的字体和相近广告用语,构成了商标侵权。且聚泰食品公司不提供账簿、资料,编造虚假的生产、销售事实,当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聚泰食品公司支付侵犯养元智汇饮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为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二倍。

  此案是我国首例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案。

  围绕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的案例,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还将下列单位的事迹特评为“3·15案(事)例”,并颁发了“3·15案(事)例”证书:

  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取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滕工处字(2016)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商标侵权人,推动了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产生,特评为“3·15案例”。

  3.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打假索赔,创出全国首例法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事迹,评为“3·15事例”。4.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代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创出全国首例法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事迹,特评为“3·15事例”。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