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小情人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商标评委
商标评委认为其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小情人LITTLE SWEET HEART及图”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所指情形,因此进行驳回复审申请。
其商标是原告在2016年12月22日提出申请注册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及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品上。
在案件审理中,其“小情人LITTLE SWEET HEART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小情人”。该文字除了表达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外,可能使大众的主观意识造成误导,其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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