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胜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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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已经火了很多年了,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非诚勿扰这档节目在刚起步的时候就遭遇了一场官司,具体是因“非诚勿扰”的应用,一起和知产客小编了解一下吧。

  2016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案再审公开宣判,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不构成商标侵权。至此,始自2013年的“非诚勿扰”商标案以江苏电视台的再审胜诉而终结。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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