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是褒是贬?遭商标驳回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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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有规定: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不予注册商标申请。可是有的人偏偏要老虎头上拔须,一起和知产客小编了解一下

  近日,就有“吃货”相关商标因为格调不高而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人因第25780157号“亲爱的吃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亲爱的吃货”,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其中包含文字“吃货”,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其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吃货”是褒是贬?遭商标驳回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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