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女神"迪丽热巴"注册品牌商标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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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丽热巴”是一个商标品牌金矿。但是,不解的是,迪丽热巴并没有为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在个人品牌运营方面做到极致的榜样是贝克汉姆和维多利亚一家人,家庭成员的名字均在全球注册商标,完成在化妆品、玩具、服装、娱乐等产业的全面商业布局,将自家人品牌价值最大化。

  在国家商标局检索到的26件“迪丽热巴”均无法证明与迪丽热巴本人有直接关系,可以认定有抢注的商标存在。但是,热巴本人并没有采起商标维权行动,没有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在这一点在,她的老板杨幂做出了正确的表率。梅州市大家闺秀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6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15003136号“杨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饮料、米、面条、米果、调味酱、谷粉制食品”。

  2016年9月29日,该商标被杨幂本人以侵犯其在先的姓名权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梅州市大家闺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商标被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以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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