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首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落下帷幕,2011年5月24日,鹏得利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三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三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之后,三全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不侵权。
山东省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6日,生产销售烘烤制品、油炸制品、米、面制品,注册资金50万元。2008年5月4日,鹏得利公司申请注册“一代粽师”注册商标。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210万元,是“三全凌”、“三全及图”、“龙舟”、“龙舟粽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三全及图”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三全公司与上海、广州等地销售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销售产品名称为“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2011年上市的“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包装袋居中显示“龙舟粽及图”和“三全凌”商标,右上角显示“一代粽师”标识,同时还标注三全公司企业名称及厂址、网址等信息。
三全不侵犯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全公司“三全及图”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早在2007年即与国内一些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而鹏得利公司于2008年5月4日申请“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明显晚于此时。
三全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冷冻食品生产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三全公司在其粽子包装袋居中使用“龙舟粽及图”用特大号字体突出显示,同时还标注了三全公司企业的名称、厂址、网址等信息,便于公众识别,而“一代粽师”标识置于右上方,所占比例较小且不突出,不存在攀附鹏得利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判断出该产品来源于三全公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判决,三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全凌龙舟粽”粽子包装袋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的行为不侵犯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为我省首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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