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飞丝三维立体商标注册遭驳回,竟因缺乏商标显著性
三维立体商标 商标注册驳回 浏览

 据悉,第19119659号三维标志商标由宝洁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剂”等商品上。

  而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图形为商品普通包装的外观图形,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然而在,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中瓶子的立体形状为申请人已经长期、大量使用在“海飞丝”洗发液、护发素商品上的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瓶子整体与行业常用的包装物存在一定区别。

  申请人的“海飞丝”商标已在“护发素、洗发剂、香波”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产品的外包装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能够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

  所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洗发剂、干洗式洗发剂”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未提交其在“肥皂”等其余商品上长期大量使用该三维标志的证据,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涉及到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标准问题。对于立体商标而言,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但该立体形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的,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本案就是综合考虑了立体形状本身的差异性及该立体形状经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等因素而做出了部分初步审定的决定。海飞丝的三维标志之所以能够通过驳回复审,得到部分初审公告的结果,就在于海飞丝在洗发液等商品上的知名度,使得它提升了显著性。尤其是对于立体商标申请而言,更容易缺乏自身的显著性,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提升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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