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品牌产品“统一”包装拒绝“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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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安徽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投诉,称阜南郊区一食品超市销售的“统一共享”茶饮料,仿冒本公司的“统一?”饮料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要求查处。

在了解后,执法人员即随同投诉人对该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为河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统一共享TM”饮料100箱,其中绿茶50箱(500ML*15瓶)、冰红茶50箱(500ML*15瓶)。这两种饮料的瓶体、瓶盖、瓶贴标识上使用的文字、图案、颜色组合等标识与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绿茶、冰红茶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较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据了解,执法人员看到该饮料标示的“统一共享”右上角有个“TM”标志。“TM”表示的意思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审查期,是否发证还存在着两可性。执法人员立即通过移动设备查询了“统一共享”商标注册情况,发现其在今年3月份申请并通过了受理,但在9月20日被驳回,商标处于无效状态。被商标局驳回就意味着“统一共享”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获得注册。

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除拥有饮料类别上的“统一”注册商标外,还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表明“统一”绿茶、冰红茶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投诉人还专门说明近年来企业在“统一”品牌宣传上投放了大量营销资金,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为公众所知悉,有了相应的知名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经询问得知,这批饮料是当事人不久前刚从外地一食品企业购进,价值4000余元,尚未销售。鉴于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饮料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是立案调查。经查,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构成了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涉案饮料,并处相应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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