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胜诉商标维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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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年,弘奇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公证处申请公证,要求对永禾餐馆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及证据保全。公证人员随弘奇公司的委托人于2018年1月3日下午来到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一标有“桥头永和豆浆24小时营业”字样的门店前,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取证照片显示,永禾餐馆在门头、橱窗等处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

  2018年4月26日,弘奇公司申请对“饿了么”“美团”网页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经公证的网页页面截图显示,在“饿了么”“美团”等网络平台上,永禾餐馆以“桥头永和豆浆”的名称、含有“永和豆浆”字样的图片进行对外宣传。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弘奇公司系经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独占使用权人,有权向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他人主张权利。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禾餐馆在其店铺门头招牌上虽使用了“桥头永和豆浆”字样,但“永和豆浆”在门头招牌中居于显著位置,“桥头”的字体不仅小且与其他图案结合位于招牌的左侧,上述对于“永和豆浆”标识的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其店铺时,首先观察到的是“永和豆浆”标识,由此产生对该标识足够的注意力,很容易忽略字体较小的“桥头”字样,误以为“永和豆浆”或“永和”标识为该店铺的注册商标,从而产生该店铺的餐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来源相同的混淆。因此,可以认定永禾餐馆商标性使用了“永和豆浆”文字。

  由于对于注册商标而言,仅仅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颜色并不影响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所以,蔡某关于其使用的“永和豆浆”文字、图片与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在字体与颜色方面存在不同,两者并不相同或近似的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禾餐馆在“饿了么”“美团”上使用显著突出 “永和豆浆”字样及图案的文字、图片进行广告宣传也构成商标侵权。永禾餐馆已经实际停止经营,对弘奇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但蔡某作为永禾餐馆的经营者,被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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