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杨幂离婚案更引人注目是诉争商标“吴良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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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知名商标引发诉讼原告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诉称,其共同享有“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积累,“吴良材”字号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广泛知名度。

  据了解,2015年,原告发现大众点评网站上发布大量有关销售由南京吴良材公司及其加盟商提供的产品团购券信息,经调查发现,南京吴良材在南京市内外开设多家登记使用“吴良材”字号的店铺。南京吴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授权许可加盟商在登记注册及经营中使用“吴良材”文字,并宣称“南京吴良材公司是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的”“百年老店”等。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京吴良材公司在明知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字号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以在南京市以外地区设立冠名含“吴良材”文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扩展使用最具识别意义的“吴良材”字号的行为,已逾越其企业名称权原有使用范围的边界,与上海吴良材公司商标权的辐射范围产生冲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的误认,进而对二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上海吴良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并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60万元;清清视界公司、汉涛公司应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清清视界公司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汉涛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团购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侵权行造成的不良影响。

  但是,原告二审获得支持南京吴良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无权就南京吴良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地域范围进行划定,其合法在先使用其名称、字号,不侵犯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南京吴良材公司和上海吴良材公司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关系,在“吴良材”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外突出使用“吴良材”字号,授权加盟店使用含有“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对外宣传中声称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会产生市场混淆,有必要对其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其超出适当使用范围以及不当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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