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江小白”违反商标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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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江小白”违反商标法规定

  据了解,重庆市江津酒厂有限公司在2017年对“江小白”商标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是其“江小白”酒产品的代理经销商,江小白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还认为“江小白”商标是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这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津酒厂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江小白”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同时认为江小白公司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而重庆市江津酒厂有限公司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对此江小白酒业公司做出回应,江津酒厂有限公司属于江小白“文化创意+品牌授权+委托加工”商业模式中的委托加工生产企业,两者之间不是经销关系,也不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江津酒厂仅是加工生产的制造商。在江小白公司申请该商标前,江津酒厂并未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因此认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据悉法院经审查后查明,“江小白”商标是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商评委于2015年11月24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2012年该商标转让给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又转让给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在本案中,江津酒厂有限公司并未向商评委提交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与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具有代理经销关系的证据。且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的其与争议商标的原受让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及电子邮件等双方业务往来的证据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均为双方在“江津”系列白酒产品上的业务往来证据,均未涉及“江小白”或与之近似的商标。

  江津酒厂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大都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将“江小白”文字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烧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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