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甜代言“居然之家”国内注册商标遭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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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甜代言“居然之家”国内注册商标遭商标撤三

  日前,“居然之家Easyhome及eh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居然之家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对该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复审决定被撤销,商评委需重新作出决定!

  据悉,诉争商标由居然之家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11月2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水族池用加热器、车辆灯、电吹风、自动浇水装置、壁炉等第11类商品上。

  但是,在商标核准注册10年后,会遭遇德国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据了解,在2015年3月9日,爱尔迪就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称居然之家没有将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据了解,爱尔迪的英文名为ALDI GMBH & CO.KG,自1914年在德国开设第一家店铺起,到如今,ALDI已在全球拥有一万余家店铺,在2017年,ALDI“借道”天猫进军中国市场,实体门店预计2018年开业。而通过查询发现,“EASY HOME”为ALDI旗下现代家居品牌,目前已为其保护注册了多个商标。

  据悉,商标撤销有三种情况,一是自行改变商标状态,二是商标显著性退化成为通用名称,三是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并且,只有前两种情况是商标局主动撤销,唯有撤三申请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去审查撤销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只会依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去作出撤销商标与否的判定。因此,“恶意”的撤销,只是商标撤销的被申请人从自己主观角度的感受,并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义。

  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爱尔迪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有法律依据,其是否存在恶意不是该案审查的范围,居然之家关于爱尔迪的申请撤销行为具有恶意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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