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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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构成侵权

  据悉,2011年12月21日,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贝公司) 申请注册“ABIE·C”商标,2013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教学等。后爱贝公司许可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来斯公司)在中国范围内使用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ABIE·C”注册商标,如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布来斯公司有权单独诉讼。2012年8月11日,布来斯公司许可西安逾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逾青公司)开设爱贝国际少儿英语培训中心,使用“ABIE”标识至2015年10月9日。

  2013年12月31日爱贝公司申请注册“ABIE”商标,2016年4月7日取得注册。2015年9月21日布来斯公司致函逾青公司,称合同到期不再授权。2016年3月逾青公司仍在使用“ABIE”标识。布来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逾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6万元。逾青公司辩称,布来斯公司与逾青公司签订合同时虚构商标,欺诈加盟商,合同应撤销;逾青公司使用的ABIE与ABIE.C是两个独立的商标,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布来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构成侵权,涉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提供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对在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公证认证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存有争议。

  司法实践中,除非涉及主体资格和身份关系的证据,域外证据无论是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质证,并结合质证意见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不能以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直接否定证据的效力。这里的主体资格是涉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而非合同等相关证据。具体到本案中,布来斯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关键在于对爱贝公司与布来斯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认定问题。

  爱贝公司与布来斯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虽然未明确签订地,但因爱贝公司与布来斯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确认于2013年12月12日在中国上海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使是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业经当事人质证,结合逾青公司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须再行公证认证。

  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布来斯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其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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