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米其林”通过商标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商誉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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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米其林”通过商标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商誉获得利益

  据悉,米其林集团是全球轮胎科技的领导者。米其林集团在中国享有在轮胎等商品上注册的“米其林”、“MICHELIN”、以及轮胎人图形等商标的专用权。

  据了解,2010年,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发现被告吉林富龙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称富龙公司),在未经米其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米其林”标识。米其林公司以被告侵犯其在轮胎上注册的“米其林”商标为由起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中院审理后认为:富龙公司在未经米其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米其林”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作出(2013)长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富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认定侵权的理由包括:

  第一、富龙公司在店面招牌上使用“米其林”是商标法意义上的突出使用行为。

  第二,被告在商标法意义上突出使用“米其林”目的是利用“米其林”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商誉获得利益。

  第三,富龙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第四,富龙公司未经许可在商标法意义上突出使用“米其林”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商标用于商品和服务上,表明了商品和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仅表明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而且使消费者可以根据作为来源的经营者的商誉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产生合理判断。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其所保护的不仅仅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或其组合而成的可视性标志,而是以此为手段达到真正保护标志背后所承载这种联系性的目的。所以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这种联系性产生混淆和误认的行为都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富龙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标法意义上突出使用“米其林”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利用商标背后所承载的商品与商品提供者之

  间的联系性,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认为富龙公司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富龙公司可能是商标权人的授权店或者连锁店,提供米其林的专业服务,使消费者可能根据米其林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对富龙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其所销售的商品产生错误的信赖,同时也给米其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应当承侵权责任。 该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米其林公司参与了本案的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品的销售商将其销售商品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店招使用,轮胎经销店或维修店尤其普遍。

  那么,未被授权的店面是否有权使用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就与此类似的情形发过《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5]第195号),通知写到:“一些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认可,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且将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驰’、‘吉普’等文字或图形商标。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该文件后来被废止了。 就上述问题,为了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米其林公司在全国提起了系列诉讼,长春中院首开先河,认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店招侵权,无疑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点亮了一盏指路明灯。从长春中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对于此类问题,关键要查明在店招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主体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与权利人形成商标授权使用的关系,才可以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仅仅出售他人的商品,无权在自己的店招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故意制造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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