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QQ”侵犯企业商标在先权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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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QQ”侵犯企业商标在先权遭撤销

  据悉,2014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商评委此前作出的裁定,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腾讯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奇瑞公司)对QQ汽车商标的争夺战,在历经11年后终于有了结果。

  据了解,2005年5月19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665825号QQ商标(争议商标)。2008年3月7日,该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车辆内装饰品、小型机动车、自行车、缆车、婴儿车、船、车辆轮胎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3月6日。

  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其主要理由是:腾讯公司在明知奇瑞公司拥有QQ汽车商标在先权利和相关公众知晓程度高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奇瑞公司的在先权利。

  2013年2月17日,商评委对上述争议作出第04282号裁定,认为根据奇瑞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在汽车产品上的QQ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而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其后,腾讯公司不服第04282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讯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创立的QQ及企鹅图形系列品牌在通信服务领域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誉并不能延及汽车类商品,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商评委作出的第04282号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04282号裁定。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奇瑞公司在汽车商品上使用QQ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不正当性,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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