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公司成功获取“兰花”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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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花公司成功获取“兰花”商标专用权

  据悉,兰花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282109号“兰花”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被告注册了“兰花岛”商标并申请了与兰花公司产品外包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实际使用中,该涉案产品的手柄上标有“兰花岛”字样,“兰花岛”的“岛”字比“兰花”两字小一半多,且处于手柄末端夹角处,非常不明显。正品水嘴的手柄同样位置标有“兰花”商标,“兰花”商标右上角标有注册商标标志。涉案产品的塑料包装袋上标有“上海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据了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临沂韦承水暖洁具有限公司、姜开发等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款150000元,自愿放弃已申请的与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权利相冲突的“兰花岛”商标及两项外观专利,如果再次从事针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则按本次赔偿数额的二倍向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给予被告一年的宽限期,收回全部在售的“兰花岛”牌侵权商品,一年后,如在市级以上地区批发市场仍有在售侵权商品,原告可另行主张赔偿责任等条款。

  注册商标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并且要按照注册的标识准确使用,不得拆分、组合或搭配其他词语,更不能通过不当使用方式搭借知名商标的便车。本案中,被告销售产品上未规范使用其所主张的注册商标,而是突出使用“兰花”字样标识,具有明显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弱化自己商标的故意,本案在结合侵权人在其商标使用过程中“傍名牌”行为认定其主观恶意,正确认定侵权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彻底解决了双方长期以来的纠纷,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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