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食品SANYUAN及图”组合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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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元食品SANYUAN及图”组合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据悉,原告三元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13582152号、13582874号、13583639号“三元食品SANYUAN及图”组合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临沂三元公司、益佳公司生产、销售的“希腊酸奶”产品,其包装上显著标明了“三元食品”字样,与三元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16万元,共计36万元。

  据了解,临沂中院认为,临沂三元公司、益佳公司使用的“三元食品”标识与三元公司的“三元食品SANYUA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临沂三元公司与在先的原告的企业名称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双方存在控股、连锁、商标使用许可等关联关系,对于临沂三元公司的服务、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三元公司要求临沂三元公司停止使用三元企业名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临沂三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三元”字样的企业名称; 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双方服判未上诉。

  本案涉及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是否认定构成侵权问题。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集中体现了企业的形象、信誉和竞争力,是企业经营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载体。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而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一是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一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二是该使用行为未征得被使用人的许可,属擅自使用行为;三是该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四是该使用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是被使用人的商品。本案对被诉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表明了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环境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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