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注册商标“sanyo”手机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商标专用权 日本注册商标 浏览

   日本注册商标“sanyo”手机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据悉,2006年4月27日,根据“sanyo”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线索,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田区南园路某大厦18楼及33楼的两个房间进行检查。这两个房间占地约300多平方米,房间内到处堆满了标有“sanyo”标志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在33楼,执法人员查获了大量用于生产加工手机的工具,几名工人正在加工组装各式名牌手机。

  据了解,“sanyo”是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在手提电话上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保护。而在上述房间查获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的标志与注册商标“sanyo”完全一致。

  询问中,货主未能提供这批手机及手机配件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侵犯“sany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清点,执法人员在上述房间内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手机共计4990部,涉嫌侵权的电池、标识、充电器等手机配件共12万套(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暂扣。

  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同时认定:由于涉嫌侵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市值保守估计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为保证该案的正确定性和迅速处理,福田工商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福田公安分局处理。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福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副局长黄细钦):本案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商标犯罪的界定问题。《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可见,商标犯罪追诉的最低标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