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星”疑似商标近似侵权惹官司焦头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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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特星”疑似商标近似侵权惹官司焦头烂额

  日前,一业内消息灵通人士向本报独家披露,备受关注的“双星内讧”事件中的“商标案”,在沉寂一年后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4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特星公司申请“特星”商标的裁决。业界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结果不仅表明特星公司今后不能再使用“特星”商标,也标志着青岛双星集团(以下简称双星公司)和成都特星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星公司)之间的多年恩怨暂时告一段落。

  “商标之争”是“内讧”最后一战

  其实,“特星商标之争”只不过是特星公司和老东家双星公司“内讧”的延续。

  据悉,2008年,“西南双星”和“济南双星”宣称总公司断货和断商标,迫于无奈,两家双星地方代理商将退出双星公司,变身“特星公司”。

  据了解,早在2003年1月,双星公司就申请注册“独特星”商标。而2008年8月,特星公司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特星”商标申请,在等待申请核准的过程中,特星公司开始使用“特星”标识了,直至2009年国家商标总局对特星公司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特星商标与他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独特星”含义近似为由,驳回特星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特星公司不服,随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8月24日,特星公司的申请再度被驳回。特星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中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要求重新审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0)高行终字第45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随后该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特星公司申请“特星”商标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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