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注册商标权利人赵薇遭明星赵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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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龙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本案涉及著名影视明星赵薇,引证注册商标权利人亦叫赵薇。
    在2015年9月15日,原告龙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纯文字商标“赵薇梦陇酒庄”,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国家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第4662059号“赵薇”图文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经复审后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中文识别部分,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原告不服被诉决定,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龙旭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称
    龙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著名影视明星赵薇女士。赵薇女士对葡萄酒十分热爱,购买了位于法国波尔多的梦陇酒庄,该中文是对酒庄法文ChateauMonlot的音译,因此申请商标取名“赵薇梦陇酒庄”。虽然引证商标已于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权利人也叫赵薇,但赵薇女士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原告法定代表人赵薇女士与申请商标之间早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绝对不会指向引证商标权利人,“此赵薇非彼赵薇”。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对本案作出判决。
    虽然该案件近期尚未出判决结果,但是,此案却告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过程中,如果遭到了驳回,并不是代表您申请的“商标”就被拒之门外了,您还有其他争取获得该商标的办法。据最新消息,引证商标(第4662059号“赵薇”图文商标)于2017年7月27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全部商标及服务,这样一来,“赵薇梦陇酒庄”商标或有望注册。
    根据2014年《商标法》,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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