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日前“21金维他”之争在一中院有了一审结果,法院撤销江西巨元公司申请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 还同时判决归属杭州民生集团的“21金维他”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1987年8月,民生集团的前身杭州民生药厂注册了“21金维他”。2000年12月,巨元公司的前身南昌汇日保健制剂有限公司注册了“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
2002年8月,民生集团以巨元公司注册的“21金维他及图形”与其在先注册的“21金维他”构成了近似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同时请求认定自己的“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
今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对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予以撤销。同时认定民生公司“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巨元公司不服该裁定,起诉商评委。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及图形”与民生公司的“21金维他”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据此作出撤销“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的一审判决。
此外,一中院认为,商评委认定“21金维他”商标虽在1997年及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但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成为驰名商标。据此,一中院也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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