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因商标近似状告争议商标“苹果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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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对“苹果”商标并不陌生,作为目前智能电子产品的龙头老大,苹果公司凭借自己先进的技术和过亿的忠实用户,一直都稳坐第一的宝座,这也使得“苹果”这一商标的价值水涨船高,几乎可以成为世界上商标价值排名最为靠前的几个商标之一了。
   但是最近苹果公司却遇到了一个与自己十分近似的商标,这不,就在半年前,苹果公司就对这一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对此,我国的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苹果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对第10920960号“苹果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法院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苹果公司的主要理由:
    一、“苹果”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商号,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二、争议商标与苹果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205257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417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810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苹果公司的“APPLE”及“苹果”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专用权。
    四、对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及第6281188号“APPLE”商标、第167363号“APPLE”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2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在第9类、传真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5年11月28日在第1481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苹果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申请注册,由于其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能成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1988年7月29日申请注册,1989年5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复写机等商品上,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1987年3月13日申请注册,1988年1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交换机、自动控制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1月29日止。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法院认为:
    争议商标由汉字“苹果梨”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商品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二、三及第6281188号“APPLE”商标、第167363号“APPLE”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虽然苹果商标已经家喻户晓,但仍然会有各种各样的侵权情况发生,这也就是为什么掌柜一直强调,商标并非注册成功后就万事大吉,更要长期不断的维护,希望每个企业人都能够有这种危机意识,让商标的使用可以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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