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之“百变星”商标无效宣告案
世界商标 商标评审 浏览

据悉,近日,商评委公布2017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包括“百变星”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例:第12843965号“百变星”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2843965号“百变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广州市佳星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商品上。2016年5月24日,该商标被朱利叶斯•布鲁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关联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瑞丽新装家》、《居美空间》等杂志上刊载“百变星”系列抽屉的宣传资料,并向多家企业销售“百变星”系列抽屉套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百变星”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另考虑到“百变星”并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被申请人为家具公司,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交叉。被申请人在与“抽屉”商品类似或关联密切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注册与“百变星”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与申请人“百变星”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商标权益。故争议商标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是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出发,以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应当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范围虽然原则上应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为限,但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知名度、近似程度以及主观恶意等因素,也可适当扩展至关联性较强的商品。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