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龙虾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明商标不能任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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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说起说到小龙虾,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金湖龙虾或者是盱眙龙虾,而这就相当于是小龙虾的名片。
    可以说“某地龙虾”商标是一种证明商标,什么是证明商标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001年的龙虾节,王先生参加并获得了由中国龙虾节组委会、当地人民政府、扬子晚报社颁发的“中国龙虾节特许经营某地正宗龙虾饭店”铜牌及“正宗十三香龙虾厨师”证书。
    王先生非常高兴,回来就在餐饮门头悬挂“某地龙虾”铜牌,还在店堂灯箱上也绘有“某地龙虾”及“某地龙虾”铜牌标识。
    2004年,当地的龙虾协会就向商标局申请并注册了“某地龙虾”商标,获得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4月,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龙虾协会得知王先生在餐厅使用了“某地龙虾”标识后,觉得其侵犯了龙虾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取证并将其告上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王先生侵犯了龙虾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王先生赔偿10万元。
    很多朋友肯定就要疑惑了,王先生是正规途径获得的铜牌,而且早于协会注册时间,为什么还要赔偿呢?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2001年参加龙虾节活动,获得的铜牌及证书,都是真实有效的,所以王先生的餐厅有权使用这个铜牌。但是,使用铜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完整、合理的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王先生将铜牌上的“中国龙虾节特许经营某地正宗龙虾饭店”图文标识拆分后,改为“中国江苏某地龙虾”进行使用。与龙虾协会的商标相比,除个别字样不同外,其余图案、文字均一致,构成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最后,回到标题,什么是证明商标呢?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也就是说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比如说现在我们熟知的贵州茅台、山西老陈醋、金湖龙虾等都是一种原产地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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