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商标印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世界商标  浏览
商标使用的重要也就带来了我们对商标印制的有效管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订公布了原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制,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证书等具体的规定,加强了商标印制管理。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