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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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局收到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商标国际注册日期。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如果手续不齐备、未缴纳规费和手续费或未补缴附加注册费,但在国际局通知齐备手续之日起的3个月期限内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了各项手续、缴纳了各项费用,那么,商标申请也视为符合规定,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也同样以国际局收到的申请的日期为准。这是关于国际注册日期的一条总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如果出现下面两种情况,国际注册日期有一定的变化:

  (1)如果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经审查后及时寄交国际局,国际局在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也收到了该申请,并认为该申请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那么,该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国际局收到的申请日期。

  (2)如果原属国主管机关在国家注册簿登记商标之前收到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在商标国家注册簿登高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原属国主管机关转来的该申请,并且认为申请符合《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那么,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为该商标在国家注册簿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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