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能再提出评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一年内能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重新评审申请: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2)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细则》的规定;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对方当事人伪造的; (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