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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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5日期,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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