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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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商标才被核准注册。

  所谓异议就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这项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作为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遭到他人的异议是很正常的。当事人收到商标局的异议通知书和对方的异议书后,应认真研究对方的异议理由及相关的事实。如认为异议理由并不存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辩,反驳对方的观点,以说服商标局核准注册自己的商标。

  作为注册人或者申请在先者,也要充分利用异议程序来阻挡对自己不利商标的注册。当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保护自己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除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外,还要注意防止他人的权利对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妨碍,如他人将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及时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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