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识别或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权益发 生冲突的,则由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