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不当商标裁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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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不当商标裁定问题的答复

(1993年5月28日)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花雕”

商标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对已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的,自裁定之日起,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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