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有些图案和标记是不得用于商标的。 (1)商标设计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使用的中外文及汉 字拼音要规范; (3)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下列名称和图形。 ①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②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③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 似的; ④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⑤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和图形; ⑥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基本特点的; ⑦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⑧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 不良影响的; ⑩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