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规定如下: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份(套)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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