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广告语注册为商标该具备哪些商标显著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 广告语注册商标 浏览

1展现形式简短

  广告语越长,越容易被当做普通的描述性用语予以识别,而不易被当做商标。

  例如,“欢乐 真情 弘音心”注册在第9类“电脑软件”等商品上,被商标局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为非独创性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而“永不止步”则可成功注册在第28类“运动球类”等商品上。

  2含义抽象

  一般的广告语通常由短语或句子组成,为了达到宣传的效果,通常会隐含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故极有可能是描述性标志而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如,将“美丽不打烊”这一短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会使得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广告宣传加以对待。因此,“美丽不打烊”不具有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能作为商标获准注册。而,“混沌与秩序救赎Ⅱ”由“混沌”、“秩序”、“救赎”、罗马数字“Ⅱ”等词汇组合而成,虽均为现有词汇,但将其组合起来,本身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具有显著性,因此可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

  3非常规表达

  若广告语属于惯常用语,则缺少指向的特定性,消费者会倾向于将其作为广告宣传语予以看待,而不能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商标,则不具有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具有识别性的广告语通常会采用非常规表达方式。

  如,“肚子里有料”这一商标申请使用在“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服务上,法院认为,该商标由五个汉字构成,本身不属于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文字,且不属于指定商品上的通用用语,也不属于描述本类商品特点的短语。虽然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标志理解出相应含义,但该标识不属于相关服务上的常规表达方式或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而不会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认读,因此该标志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若广告语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标志自身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其并不当然失去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该标志亦可以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使用,获得其固有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即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获得显著性。

  所以,广告语是否能注册为商标,取决于该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若缺乏固有显著性的,申请人仍可以主张其已通过实际的长期大量使用,使得该标志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取得显著特征而满足了商标注册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类证据材料审查较为严格,不仅在数量上有较高要求,并且注重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是否已经与申请主体形成了唯一对应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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