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显著性:商标驳回皆因显著性不明显?
商标显著性 商标驳回 浏览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组成。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一般来说,按照显著性的强弱,商标可以分为五类,包括通用名称商标、描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随意性商标和臆造性商标。

  1、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原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标识,通过长期使用,从而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六个核桃,虽然“六个核桃”是商品的主要原料,但该商品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十多个省份,且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可作为商标注册。

  2、暗示性商标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任意性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臆造性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企业自己独创的。 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因此,注册商标时,建议多用暗示性、任意性和臆造性的商标,独创性越强越好,谨慎使用描述性词汇、固定搭配词汇或行业通用词汇。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