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中的混淆式侵权与淡化式侵权
混淆式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 浏览

   驰名商标中的混淆式侵权与淡化式侵权

  识别性商标使用与广告性商标使用均属于商标使用,随着经济发展和实践积累,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不再仅仅是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还包括了广告性商标使用行为,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在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中,被诉侵权人是将权利人的商标当作“识别标识”来使用,目的是使消费者对来源产生混淆,属于混淆式侵权;而在广告性商标使用行为中,被诉侵权人并没有把权利人的驰名商标当作识别标识使用,而是将其用于包装、宣传中,起到广告作用,甚至被诉侵权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中还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以表明其正确来源,后果在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属于淡化式侵权。

  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商标战略的深入实施,境内企业越来越注重商标培育,驰名商标也随之大批涌现。越来越多的侵权者并不会直接简单地在自己商品上标注一个与驰名商标类似的商标以混淆消费者,而是把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产品的系列名称,或者用他人驰名商标来描述自己产品。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